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781號
KSDV,102,司促,17781,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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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7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徐義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徐義清 於民國(下同) 91 年 9 月 5 日向
  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
  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
  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
  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 93 年 10 月 27 日 止共
  消費簽帳新臺幣 196,181 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 102 年 4 月 7
   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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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