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51號
再 抗告 人 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村
代 理 人 陳芳儀律師
程春益律師
楊永芳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
年度抗字第172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或不當之情形。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所為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無非以:伊未清償之債務僅餘新臺幣(下同)1099萬元,然執行法院扣押伊系爭專利權之總價值,依駿陞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下稱駿陞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24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書,其鑑定價格達1億0025 萬元,顯已構成超額扣押,侵害伊之財產權,而違背強制執行法第50條規定及裁判先例。又系爭專利具有隨時間大幅增值之情形,原裁定仍以台企資產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台企公司)所估價格之50﹪於前案未拍定為由,而以之核定底價,顯然過低而不合理,且駿陞公司與台企資產公司所認總價相差達456 萬元,並無相去不遠之情形,原裁定竟認兩公司之鑑價相去不遠,亦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云云,為其論據。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係屬是否超額扣押之事實認定當否問題,核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且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情事,其再為抗告,自難認為合法。至其提出之本院97年度台抗字第532號及98年度台抗字第569號裁定,並非判例,且個案事實與本件亦不相同,自難比附援引,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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