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553號
KSDV,102,司促,17553,201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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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53號
債 權 人 李吉雄
債 權 人 李嘉洲
債 務 人 李燕山
一、
  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吉雄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嘉洲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吉雄李嘉洲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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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