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553號
債 權 人 李吉雄
債 權 人 李嘉洲
債 務 人 李燕山
一、
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吉雄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嘉洲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吉雄、李嘉洲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