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60號
債 權 人 吳昇文
債 務 人 吳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捌拾壹萬元,及其中㈠新
台幣貳佰零壹萬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