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3937號
TPDV,90,除,3937,200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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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七號
  聲 請 人 奇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九十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孫曉青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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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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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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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奇園國際有限公司駱│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肆萬元     │UA六二九0三一│  │
│ │秀娥       │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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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奇園國際有限公司駱│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伍萬零叁佰貳拾元│UA六二九0三一│  │
│ │秀娥       │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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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