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七號
聲 請 人 奇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九十年九月七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孫曉青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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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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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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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奇園國際有限公司駱│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肆萬元 │UA六二九0三一│ │
│ │秀娥 │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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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奇園國際有限公司駱│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伍萬零叁佰貳拾元│UA六二九0三一│ │
│ │秀娥 │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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