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3934號
TPDV,90,除,3934,200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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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庸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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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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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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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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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壹萬玖仟零玖拾叁│PQ八八九七九二│  │
│ │限公司謝仕榮   │行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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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