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130號
KSDV,102,司促,17130,201304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13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周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元,及其中
  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