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四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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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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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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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富泰國際旅行社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貳仟壹佰捌拾元 │BX00二七五一│ │
│ │限公司張煒如 │門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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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年二月一日 │肆萬叁仟貳佰陸拾│BA一六九七二六│ │
│ │分局 │中分行 │ │叁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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