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福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福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07日止累計50,086元正未給付,
其中45,197元為消費款;3,68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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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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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福元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5197 │ │4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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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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