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865號
KSDV,102,司促,16865,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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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6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許東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東成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5,187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1,436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52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
  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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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