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邱維宗
債 務 人 洪慧月
一、債務人邱維宗(原名:邱志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
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慧月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維宗(原名邱志賢)邀同洪慧月為保證人於民
國94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0萬元。借款期間
自民國94年1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3日止,計20年
。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1) 新臺幣200萬元,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69%)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
2.69 %) ,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
算。(2)新臺幣230萬元:採三段式計算利息:自民
國94年1月13日起至民國95年1月13日止,按本行公
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53%加0.57%計算,計為年
利率2.10%,機動調整。自民國95年1 月13日起至
民國96年1月13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
利率加0.77%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6年1月13
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7%計
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
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
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民
國101年12月1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
3,381,242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
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㈡、如對債務人邱維宗(原名邱志賢) 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
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洪慧月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680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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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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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維宗(原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375% │
│ │155712│名:邱志賢│2月13日起 │ │ │
│ │5元 │)、洪慧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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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邱維宗(原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4% │
│ │182411│名:邱志賢│2月13日起 │ │ │
│ │7元 │)、洪慧月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維宗(原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5712│名:邱志賢│3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洪慧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邱維宗(原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2411│名:邱志賢│1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7元 │)、洪慧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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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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