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794號
KSDV,102,司促,16794,201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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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陳俊麟
債 務 人 蔡鄭美環即文銘陶瓷藝品行
債 務 人 蔡鄭美環
債 務 人 蔡杉鄰
債 務 人 蔡文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鄭美環即文.
杉鄰、蔡文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鄭美環蔡杉鄰蔡文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文銘陶瓷藝品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
  負責人為何?其性質究為合夥或獨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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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