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94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代 理 人 陳俊麟債 務 人 蔡鄭美環即文銘陶瓷藝品行債 務 人 蔡鄭美環債 務 人 蔡杉鄰債 務 人 蔡文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鄭美環即文.杉鄰、蔡文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蔡鄭美環、蔡杉鄰、蔡文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文銘陶瓷藝品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其 負責人為何?其性質究為合夥或獨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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