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656號
KSDV,102,司促,16656,201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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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顏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叁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淑菁於民國92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00年08月2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
  月16日止累計52,805元正未給付,其中36,974元為本金;15
  ,83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顏淑菁於民國94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05年03月2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4月16日止累計174,922元正未給付,其中139,650元為本
  金;30,227元為利息;5,0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顏淑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16日止累計38,575元正未給
  付,其中26,150元為消費款;12,42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淑菁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6974 │     │4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顏淑菁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計 │
│  │139650│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顏淑菁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150 │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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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