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6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曹麥素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麥素寶於民國93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2,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01年04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
4月16日止累計75,977元正未給付,其中57,316元為本金;1
8,57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曹麥素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16日止累計133,128元正
未給付,其中97,568元為消費款;35,260元為循環利息;3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665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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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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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曹麥素寶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7316 │ │4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曹麥素寶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7568 │ │4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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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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