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428號
KSDV,102,司促,16428,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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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嘉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者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嘉于於090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3,831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0,920元整、消費款27,609元整、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50,54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558元整及違約金1
  ,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8,153元整
  自100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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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