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423號
KSDV,102,司促,16423,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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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4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威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威強於089年0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313,400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182,279元整、預借現金39,950元整及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91,17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313,400元整自0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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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