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黃婉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第三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
伍佰元,最高以三個月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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