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3764號
TPDV,90,除,3764,200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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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六四號
  聲 請 人 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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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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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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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趙瑞珍      │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陸仟元     │UA三三0五九九│  │
│ │         │行        │           │        │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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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