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3762號
TPDV,90,除,3762,200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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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宏門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孫淑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六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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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六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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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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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門製作有限公司廖│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叁萬叁仟元   │AN一八八七二0│  │
│ │重明       │孝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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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門製作有限公司廖│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貳萬貳仟伍佰元 │AN一八八七二0│  │
│ │重明       │孝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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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門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