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022號
KSDV,102,司促,16022,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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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債 務 人 趙文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
  (含)以每個月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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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