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979號
KSDV,102,司促,15979,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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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9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國玄(即王正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國成(即王正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子云(即王正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温秋菊(即王正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國玄王國成王子云、王温秋菊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王正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玖
  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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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