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97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蔡文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肆拾叁元
,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陸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
)新台幣伍拾貳萬零壹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萬元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