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789號
KSDV,102,司促,15789,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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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劉海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
   柒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捌
   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
   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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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