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劉海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
柒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捌
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
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