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782號
KSDV,102,司促,15782,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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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82號
債 權 人 一二三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譽晶企業有限
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譽晶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郭庭福,惟經經濟部商業
  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林冠良,非郭庭
  福) 。
二、債務人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譽晶企業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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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二三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譽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