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82號
債 權 人 一二三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譽晶企業有限
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譽晶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郭庭福,惟經經濟部商業
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林冠良,非郭庭
福) 。
二、債務人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譽晶企業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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