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7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李華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伍萬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
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
新台幣叁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