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489號
KSDV,102,司促,15489,201304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89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芳貝
債 務 人 建昌機器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茂

債 務 人 鄭靜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柒拾壹萬壹仟零叁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新台幣叁佰柒拾玖萬叁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四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昌機器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