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364號
KSDV,102,司促,15364,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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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64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債 務 人 李俊樂
債 務 人 李明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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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