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73號
債 權 人 陳延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銘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被繼承人謝銘修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
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債務人謝銘修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