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273號
KSDV,102,司促,15273,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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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73號
債 權 人 陳延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銘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被繼承人謝銘修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
  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債務人謝銘修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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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