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268號
KSDV,102,司促,15268,2013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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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68號
債 權 人 黃三福即尚峰行
債 務 人 沈季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季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沈季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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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