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二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鄭大川、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叁拾陸萬伍仟叁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拾玖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拾玖萬叁仟陸佰伍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玖
萬叁仟陸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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