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352號
TPDV,90,重訴,2352,2001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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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二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鄭大川、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叁拾陸萬伍仟叁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拾玖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拾玖萬叁仟陸佰伍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玖
     萬叁仟陸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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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