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305號
TPDV,90,重訴,2305,2001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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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霖金
  訴訟代理人  李民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勃暉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
     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零壹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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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勃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