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霖金
訴訟代理人 李民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勃暉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
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零壹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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