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859號
KSDV,102,司促,14859,201304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5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林婷涵
債 務 人 偕瓊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
  金帳款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
  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