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754號
KSDV,102,司促,14754,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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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7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柯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
  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柯忠賢於095年0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6年03月底積欠聲請人341,572元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335,253元及違約金6,319元),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35,253元,自
     096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
     5,0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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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