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686號
KSDV,102,司促,14686,201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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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
債 權 人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華
債 務 人 豐榕生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傳榆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伍仟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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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榕生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