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216號
TPDV,90,重訴,2216,200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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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六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詹瑤娟
         王世和
         陳良聚
         詹前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陸仟柒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壹佰貳拾貳萬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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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