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215號
TPDV,90,重訴,2215,200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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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原   告 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瑞瑤
  被   告 曼哈頓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裁 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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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曼哈頓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