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五號
原 告 俠客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瑞瑤
被 告 曼哈頓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裁 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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