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591號
KSDV,102,司促,14591,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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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鳳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鳳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9日止累計18,468
    元未給付,其中16,177元為消費款;591元為循環利息
    ;1,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459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鳳卿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15984 │     │3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鳳卿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193元 │     │3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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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