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570號
KSDV,102,司促,14570,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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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孫儷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孫儷心 於民國(下同)86 年 5 月 12 日向
  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
  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
  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
  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1 年 10 月 22 日止共消
  費簽帳新臺幣351,743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2 年 2 月 28 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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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