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送達代收人 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
○○、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
○○○、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叁拾叁萬叁
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佰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