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202號
TPDV,90,重訴,2202,200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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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送達代收人 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
  ○○、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
  ○○○、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叁拾叁萬叁
     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佰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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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