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
債 權 人 呂佩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余翔騰須與債務人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
擔債務之請求依據。(依台端所附之支票影本觀之,其發票
人應為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而非並列余翔騰為債務人,
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併請列明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債務人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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