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310號
KSDV,102,司促,14310,201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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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英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英沼於民國92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
  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2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6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
  7日止累計438,284元正未給付,其中265,581元為本金;171
  ,619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張英沼於民國94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3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7日止累計342,665元正未給
  付,(其中145,755元為本金, 196,910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英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7日止累計218,529元正未
  給付,其中91,486元為消費款;123,443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431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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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英沼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6% │
│  │265581│     │3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英沼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5755│     │3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張英沼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1486 │     │3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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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