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48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林召山
債 務 人 林文山
一、債務人林召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林文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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