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119號
KSDV,102,司促,14119,201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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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韻竹
債 務 人 沈香君
債 務 人 沈奕志
債 務 人 沈奕任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文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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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