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115號
KSDV,102,司促,14115,201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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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15號
債 權 人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成
債 務 人 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秀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劉秀財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劉秀財同負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
二、債務人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劉秀財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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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