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15號
債 權 人 得家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成
債 務 人 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秀財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劉秀財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劉秀財同負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
二、債務人昇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劉秀財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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