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112號
KSDV,102,司促,14112,201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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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12號
債 權 人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債 務 人 徐治成之遺產管理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田禮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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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