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12號債 權 人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債 務 人 徐治成之遺產管理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田禮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治成之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二、補正存證信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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