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112號
KSDV,102,司促,14112,2013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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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12號
債 權 人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債 務 人 徐治成之遺產管理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田禮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治成之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補正存證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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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