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89號
債 權 人 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淑凡
債 務 人 林幸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幸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二、債務人林幸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它得佐證林幸福
為公司負責人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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