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凱茜
債 務 人 傅桂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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