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769號
KSDV,102,司促,13769,2013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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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凱茜
債 務 人 郭秀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叁仟壹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
  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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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