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749號
KSDV,102,司促,13749,2013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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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749號
債 權 人 陳金寸
債 務 人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㈡新台幣伍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
  台幣肆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肆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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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陽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